不书面反馈报告人
上访人程某某在2006年5月15日是青田县人民政府领导每月15日接待日,上访人程某某在5月15日县领导接待日那天写一份报告主题《紧急强烈抗议副县长钟秋毫乱“批示”损害公民权益的呼吁》的报告,那天县领导接待日正好是钟秋毫,上访人的报告内容就是反映钟秋毫的事情。2006年5月份到至今没有那个部门反馈报告人,报告人程某去有关部门要求书面反馈报告人,可是他们踢皮球一样。他们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当地政府部门为什么不按照国务院颁发《信访条例》去执行?国务院颁发《信访条例》对中国百姓、上访人有没有用?
附:上访人在2006年5月15日向县领导接待日那天写一份报告主题《紧急强烈抗议副县长钟秋毫乱“批示”损害公民权益的呼吁》的报告内容如下:
紧 急
强烈抗议副县长钟秋毫乱“批示”损害公民权益的
呼 吁
青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2006年3月8日颁发(浙土资发[2006]13号)(见附件一)文件内容:为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排查出来的这些信访问题,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实行领导包案,分片包干,落实责任人员,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信访工作。对群众合理合法的信访问题,要尽快研究措施,及时落实,及早解决。(浙土资发[2006]13号)文件抄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章猛进常务副省长,陈国平副秘书长。可是青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国土局)、县国土资源局个别主管领导,欺瞒省政府、省国土厅领导们,企图蒙混过关,下压百姓,推诿、敷衍、拖延、踢皮球、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瞒上压下的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2006年 4月份青田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局)副县长钟秋毫乱“批示”给青田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证给杨小荣,为什么钟秋毫会死死的包庇杨小荣。“男女”间野味关系,大于国家法律;副县长钟秋毫和张秋莲(单位:温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男女”之间什么关系?私人感情不顾公民权益,青田荣贤喷射器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被青田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4月3日正式撤销,私人感情副县长钟秋毫“批示” 给青田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证给杨小荣。副县长钟秋毫和张秋莲“男女”俩人是什么关系请上级领导明查。于2005年6月17日在副县长钟秋毫把报告人程某通过某某人叫报告人到钟秋毫办公室谈话(注:有录音记录),钟秋毫说;你们在土地争议中,我县国土局以经把杨小荣办出土地使用权证以依法撤销了,以后你们双方没有调解好的事情,双方都不可以办土地使用权证。钟秋毫还说;原来青田县喷射器厂就一至没有征用用土地,确实是土地在争议。省国土资源厅颁发于2006年3月8日文件,至今没有把报告人调解好的宅基地。为什么副县长钟秋毫还在2006年4月份乱“批示”给青田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证给杨小荣。这就是副县长钟秋毫明知该宗存在土地争议,至今未协商解决,严重失职损害群众权益,还利用以权谋私,独权“批示”,故意造成公民间矛盾,不利团结,明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副县长钟秋毫根本没有把上级文件省、市级部分同志“批示”,不顾一切,目中无人,私人感情关系动笔带“批示”。 群众反复想,上下混乱,报告人信访几十次,上到京下到县领导,明确的要报告人重复上访和纠纷。有权就有势,有权有一切,是是职权,分清是非,纠正错误,以事实为依据。
二、1950年“土改” 时由该宗土地持有青田县人民政府于1952年4月19日进行登记,颁发土地证产权人程美旺、叶三翠(程某某父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书。当时受1958年的“一平二调”共产风政策影响,程某家宅基地在1958年时期被青田县农机修造器厂强制占用(后单位改为名称:青田县喷射器厂,2003年3月11私下买给杨小荣,改为名称:青田荣贤喷射器有限公司)。后经过当时于1960年11月5日青田县温溪村火花生产队(现温溪村村委员会)并把程某家宅基地卖给了青田县农机修造器厂签订了一份“算帐合约”,用于企业建厂。1982年,县农机修造器厂在我父母不知情并未签字按印的情况下,拟定了一份虚假调解书(见以下第四条)(由温溪镇人民政府主持,但未盖公章)(见附件二)。1、根本没有经过遗宅主人的同意或县政府其他部门“征用土地”和“划拨“的批准文件;2、青田县农机修造器厂1958年强占报告人程某家宅基地本身就是错误行为,这在1962年得到了纠正,但不彻底,可以说青田县农机修造器厂一直在犯四十多年前的错误。之后,报告人家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归还未果;3、报告人至今未接到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也没有县政府贴出公告注销报告人家土地证产权人程美旺、叶三翠(报告人程某父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书撤销文件;4、2004年9月份,报告人收到青田县法院原告提供资料里一份1982年调解书盖上“温溪镇人民政府”公章(注:1982年调解书盖上“温溪镇人民政府”公章是现在镇政府一直在使用公章),而2003年4月21日县国土局档案中一份1982年调解书未盖“温溪镇人民政府”公章,也没有我父母签字按手印。同样一份1982年调解书出现两份调解书,有一份有“镇政府”公章、我父母按手印,另一份无“镇政府”公章、也没有我父母按手印。5、该宗宅基地由县政府进行登记,颁发给报告人程某父母(程美旺、叶三翠)土地使用权证,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报告人程某家一至居住在该宗土地宅基地上四十多年了。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铁证如山,有据可查,青田县政府副县长钟秋毫是置事实不顾,违背事实,没有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法如山,执政为民。青田县政府副县长钟秋毫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骗上下压百姓,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拒不执行有关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依法治国蒙上一层阴影,给尊法、守法、依法、执法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报告人再次请求青田县人民政府领导根据有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予以严查,以事实为依据,对相关工作人员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批准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受到应有的惩法。我希望青田县人民政府领导们严重查处此案,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为此,报告人特此报告,请有关上级部门领导快速处理,严格依法对以上事实和理由作出公正的处理,还公民一个公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谢谢!谢谢!
(请求青田县人民政府领导们急反馈报告人)
此 致
报告人:程某某
2006年5月15日
主题词:阻止补办土地证 钟秋毫乱“批示” 以权谋私
主送: 青田县人民政府
抄送: 省、市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