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有关部门五日证实,造成临沂南涑河砷化物超标严重水污染事件的责任人于皓、许长贤、于宗友,九月一日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00九年四月,于皓在未取得中国国家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明知阿散酸产生的废水含有毒物质,未办理工商、环保等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阿散酸。在生产过程中,于皓将产生的大量含砷有毒废水排放在一处蓄意隐藏的污水池(池底作防渗处理)存放。七月二十日、二十三日深夜,于皓为了节省处理污水费用,趁当地降雨,附近一河流水量增加之际,指使生产厂长许长贤、员工于宗友,用水泵将含砷量超标二点七二五四万倍的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涑河中,致使南涑河严重污染。
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亿鑫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于皓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五十万元人民币;许长贤、于宗友则分别被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法院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国家三千七百一十四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一审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未明确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