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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个全国宪法日:问一下北京三中法院,还要拖到何时才给立案?
时间:2020年12月04日 作者:刘晓原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综合讯:(文 / 刘晓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规定了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重要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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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七个“宪法日”(图片来源:网络)


       今天是中国第七个“宪法日”。


       在很多人心中,宪法似乎是一部高不可攀、遥不可及的大法。其实,从我们出生,宪法就一直见证我们的成长,伴随我们的一生。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都与宪法息息相关。2020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七个国家宪法日,让我们尊崇宪法、学习宪法、维护宪法,一起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年前的今天,即2019年12月4日第六个宪法宣传日,我从江西老家的县邮政局用特快快递给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立案庭寄去了立案起诉材料,起诉国家司法部不依法给我做行政复议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此前,即在当年的6月19日,我收到北京市司法局注销律师执业证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快到60天时,我在2019年8月3日给国家司法部邮寄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复议证据)材料,每份厚达178页。经邮政快递查询,司法部已在8月4日下午签收行政复议材料。


2019年8月3日,维权律师刘晓原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维权律师刘晓原提供)


       出乎意料,司法部竟然耍无赖,对我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理不睬。那时,中央巡视组正在司法部进行巡视,我又给巡视组写信反映司法部不依法做行政复议渎职问题,但没有任何作用,迫于无奈,我只有选择向法院起诉司法部。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刘晓原,男,1964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现住······,联系电话·····。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职务部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给原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是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18年11月9日,北京市司法局注销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随后,原告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开始申请转所调动以恢复执业。但是,因北京市司法局从“律师管理系统”里删除了原告执业信息,以此卡住原告而无法办理转所调动。


       原告被北京市司法局卡住转所调动超过六个月后,即在2019年6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以原告没有被其他律师事务所接受为由,作出了《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的执业证书决定》。2019年6月19日,原告签收了这份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在决定中称:“如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对北京市司法局滥用职权注销律师执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选择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8月3日,原告用邮政快递将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等复议材料寄给被告的职能部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事后,经邮政快递查询,被告在2019年8月4日下午近五时签收了快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已经四个月了,也没给原告做出复议决定,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被告是北京市司法局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就应履行本机关的工作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    


       被告作为国家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竟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不理不睬,让原告感到十分地意外。被告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只是侵犯了原告个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深层次来看是在公然蔑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唱对台戏。


       鉴于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  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晓原

2019年12月4日




       但没想到,北京市三中法院立案庭收到我的起诉立案材料后,也是不理不睬。


       鉴于北京市三中法院不依法给我立案,2020年1月6日,我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将起诉材料寄给北京市三中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北京市高级法院进行立案,也是不理不睬,不给任何答复。


       2020年3月6日,我又将起诉材料寄给了最高法院立案,同时还给周强院长写了一封信,但仍是不理不睬!


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暨立案庭庭长:


       我曾就律师执业证被北京市司法局注销之事,在2019年8月3日依法向国家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但国家司法部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拒绝对我的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


       为此,我在2019年12月4日给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立案庭邮寄了起诉立案材料起诉国家司法部。当天,我是用邮政快递寄出的《行政起诉状》及立案证据材料各两份。


       事后,经过邮政快递查询,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在2019年12月6日签收了我的起诉立案材料。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签收我的起诉立案材料后,应在七天之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如果给我立案了,应通知我缴纳诉讼费,如果不予立案应将不予立案裁定书给我。


       但出乎意料的是,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签收我的起诉材料后,不理不睬,不做任何回复,这事好象就没有发生过一样。


       鉴于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不遵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2020年1月6日,我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没有想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签收我的起诉材料后,竟然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一样对我的起诉不理不睬。


       鉴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遵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我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对我的起诉立案进行审查,如果受理了立案,请告知贵院账号以便我及时汇出诉讼费;如果不受理,请将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书邮寄给我。


       此  致


原告:刘晓原

2020年3月6日


附1、原告通讯地址、电话与行政起诉状上留的相同;2、行政起诉状2份;3、立案证据材料2份。




      我曾在法定6个月起诉期限内,即在2019年12月10日,就北京市司法局注销我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给北京市通州区法院邮寄了起诉立案材料,同样是不理不睬。


      在此,回顾一下往事。


      我原是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锋锐律所)律师、合伙人。


       2015年7月10日,公安部专案组带走锋锐律所主任周世锋律师(包括工作人员在内,先后被抓了九人)。当天,办案人员搜查锋锐律所办公室,扣押带走财务账本、律师办公档案等物品,并查封锋锐律所在银行账户。从此,锋锐律所被迫关闭停业。


       2015年12月底,因无钱交付办公用房租金,锋锐律所与房东解除租赁合同。


       2016年5月律师年审考核时,锋锐律所因财务账本被扣押无法进行年检,但锋锐律所给两名合伙人(我与周立新律师)做了“年审考核”,评定为“称职”,考核结果报送给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又因北京市司法局干涉不给审查。


       当时,锋锐律所除涉案律师和合伙人外,有四十多名律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转所调到别的律所恢复执业。


       时任北京市司法局监管处处长柴磊明确告知我,说没有涉案的两名合伙人,只有等到司法局处罚完锋锐律所后才可转所调动。


       2016年8月4日,锋锐律所主任周世锋律师被天津市二中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8年3月19日,锋锐律所执业证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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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9日,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18]7号。(维权律师刘晓原提供)


       2018年11月9日,锋锐律所执业许可证被北京市司法局注销。当天,时任朝阳区司法局证照科副科长董宁打来电话,通知我去朝阳区律师协会领取注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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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9日,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的决定,京司许律[2018]666号。(维权律师刘晓原提供)


       2018年11月12日下午,我来到朝阳区律师协会,时任朝阳区司法局证照科科长刘素红与副科长董宁让我签收了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注销决定。


       执业许可证被注销后,锋锐律所就不存在了。


       按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我作为原锋锐律所合伙人,在没有涉嫌违法犯罪,没有违纪投诉的情形下,就可以转所调到别的律所执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必须在六个月内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六个月内未找到律师事务所聘用就会注销律师执业证。


       我拿到注销锋锐律所执业许可证决定后,第二天就去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按照当时的规定,律师转所调动还需律师协会出具证明。证明有两个,一个是“从业经历证明”,另一个是“无违纪证明”。这两份证明材料,可以会员身份登陆律师协会官网申请。


       我登陆市律师协会网站后,意外发现不能以会员身份进入系统。


       我打电话问律师协会会员部杨宇主任,他说我的执业状态是“未登记”,所以不能以会员身份登陆进入系统。


       为能尽快开出证明材料,我写了书面申请分别递交给律师协会员部和行业纪律部。他们收下我的申请后,说要向律师协会领导汇报后作答复。后来我打电话问结果,他们说只能在网上申请,不会给我出具手写证明材料。


       我完全符合转所调动的条件,考虑到市司法局监管处(现律师工作处)还可能给我转所调动设置阻力,2018年11月14日,我到北京市司法局要求面见监管处副处长赵跃、朱玉柱,工作人员陈鹏说领导在开会,由他与综合处、行政审批处的工作人员在信访办公室接谈我。


       我提出要转所调动恢复执业,当时,有一名工作人员问我,以后能不能转变一下办案方向?以前为何不办理经济案件?陈鹏又说我办理的案件很多是外地的,是否考虑转到外地去执业。我说,自己在北京是从实习律师做起,在北京执业有十几年了,不想转去外地执业。


       面谈完后,陈鹏表示会向领导汇报再告知结果。之后,一直不给反馈意见。


       为尽快转所调动恢复执业,我按照调动程序开始申请转所。我让接受我调入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先申请调动单号。没想到的是,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里已检索不到我的执业信息,连姓名都检索不到。检索不到我名字,就无法申请单号办理调动手续。


       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没有我的执业信息,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复杂,恢复我的执业信息就是了,或者不走网上办理程序,让工作人员直接手工办理。


       为恢复执业信息的问题,我只好打电话找市司法局监管处、行政审批处要求解决。


       我给他们打过无数次的电话,两个处的负责人要么不接听电话,偶尔接了电话,又是互相推诿。我又给市司法局信息处打电话反映,工作人员说检索不到我的信息是被限制了,让我找市司法局监管处解决。


       2018年12月10日,我给市司法局新上任的李富莹局长写了第一封信,向她反映转所调动被卡住的问题。电子信件发在市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里,书面信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李富莹。


       不久,我在司法局官网领导信箱查到了回复,回复称“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转所调动”。


       李富莹的回复并没有解决问题。此后,我又给李富莹写过四封信,给市司法局党委书记苗林写过一封信,他们的回复内容一样,连标点符号都相同,“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转所调动”。但就是不责令监管处在律师管理系统数据库恢复我的执业信息,没有执业信息也就无法办理转所调动手续。


       被逼无奈,我又给市政府陈吉宁市长、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分别写信反映,还给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写信控告,又给国家信访局写信上访。


       我也给北京市律师协会高子程会长和秘书长萧骊珠写信反映,经常打电话向秘书处陈强副秘书长反映,陈强副秘书长每次都说在与市司法局监管处协调,但就是没有结果。


       为了恢复执业信息,我针对北京市司法局“答非所问”的回复,在2019年4月27日向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没想到的是,两个月复议期限过去了,也不给我复议结果。


       北京市司法局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并后,内设机构做了很大的调整,原律师执业指导和执业监督管理处(简称“监管处”)改为“律师工作处”后,我再给律师工作处、行政审批处写信反映转所执业问题,以前都是打电话反映。


       为了能引起司法局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从去年2月26日开始,我在自媒体(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推特中文圈)“每日一喊”,请求局长李富莹、书记苗林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限制。


       我以为,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没有这么大权力限制我转所调动,原行政审批处杨健副处长也这样对我说过。


       我在自媒体上的“每日一喊”一直喊到2019年5月9日。我发在新浪微博上的“每日一喊”,还艾特市司法局的微博和司法部的微博,李富莹、苗林应该看到了,即便没有看到,工作人员也会告知。


       2019年4月中旬,与我一样被卡转所调动的几位律师分别被司法部、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官员约谈,但我没有被他们约谈。我在给李富莹和苗林的信中要求约谈他们,他们没有回应。


       北京市司法局作出注销锋锐律所执业许可证的时间是2018年11月9日,我收到决定书的时间是2018年11月12日,六个月转所调动期限,应从签收之日第二日计算,即在2019年5月13日截止。


       在转所调动期限届满之后,我时不时地给市律师协会陈强副秘书长、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和行政审批处打电话反映,要求解除对我转所调动的限制。


       我在写给李富莹、苗林、高子程、萧骊珠、王俊峰、袁曙宏、陈吉宁的信中毫不避讳地说过,市司法局卡住我转所调动,目的就是要拖过六个月转所调动期限,到时以我没有被别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为由注销我的执业证。我在写给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北京市政法委员会、国家信访局的信中也是这样说的。


       在六个月转所调动期限届满之后,即在2019年6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果然就作出了注销我律师执业证书决定,事前没有给我任何催告通知。


2019年6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刘晓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京司许律(2019)304号。(维权律师刘晓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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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6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朝阳区司法局(2019) 第24号一答。(维权律师刘晓原提供)


       在锋锐律所被注销之前,朝阳区司法局监管科(已改称律师工作科)科长牛旭给辖区内一些律师事务所打招呼,说锋锐律所执业许可证要注销了,你们不能接受锋锐律所的律师。


       北京有三千多家律师事务所,我的人品和职业道德也不至于差到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聘用。尽管司法局给一些律所打过招呼,但还是有多家律所主任说可以接受我。


       北京市司法局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如此卑劣手法注销我的律师执业证,剥夺我的执业权利,严重侵犯了我的人权。最近几年,北京市司法局使用这种卑劣手段注销了程海律师、谢益燕律师、余文生律师的执业证。


       我是1964年生人,业余自学法律,历经几次律考,在律考最后一年即2000年考试过关。2004年3月辞去职务,随后从江西来到北京。人到中年进京北漂,最初的想法还真是为了赚钱,那时我的工资收入不高,且当时的政策也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自谋职业。


       一开始,我在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工作,2005年7月取得律师执业证。2009年3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被停止执业六个月,我转所调入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执业,担任主任。2011年4月因关注艺术家艾未未被失踪事件,我被带走失踪了五天,关押在郊区农家山庄。出来之后,旗鉴律所被市司法局和朝阳区司法局卡“年检”与“年审”,连续卡了两个年度。2012年10月,我被迫注销旗鉴律所,调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恢复执业。2015年7月,锋锐律所被出事,我被失业。


       为节省篇幅,在这篇文章里我只写大概从业经历,如果要展开来详细写,可写成一本20万字的书。


       这一路走来,执业很不顺利,被卡年检与年审、被驱逐搬家、被警告威胁、被传唤、被黑头套失踪、被边控、被维稳、被秘密调查。但与被判刑坐牢的维权律师比起来,我也算是幸运了,毕竟没有经历牢狱之灾。


       这次注销我的律师执业证,冠冕堂皇的理由是,锋锐律所被注销后,我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律师事务所聘用。但是,与我情况完全相同的还有几位律师,北京市司法局要拿我先开刀,与我多年来专致于做维权案件有关,与我坚持不离开北京转到外省市执业有关。


       在北京市司法局(包括司法部)官员眼里,我是一个不太听话律师,早就想把我赶出北京律师队伍,但苦于我没有违法违纪的问题。但锋锐律所被出事后,给了他们一个绝佳的机会。


       律师执业证被注销与律师执业证被吊销,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如是吊销执业证则终身禁止做律师,而注销执业证则可以重新申请做律师。但是,北京的维权律师被注销执业证后,从来没有哪个能在北京重新申请执业。也就是说,维权律师执业证在北京被注销,也是被终身禁止在北京再做律师。当然,这样的做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总部办公大楼(维权律师刘晓原提供)


       北京之大,律所之多,竟然容不下为底层民众维权的律师,不给我一个立足之地,这决不只是我个人(包括其他被注销执照的维权律师)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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